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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9-11 17:03:33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9月10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和《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青衣江流域水环境,推进全省绿色发展先行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青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保护规划通过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入河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源头治理、排污通道巡查维护和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科学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

水电站取水量、取水方式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核定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

二、《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和保障水环境保护工作在村(社区)有效开展,强化源头治理,促进综合治水,维护公众健康,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和《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门名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表述作对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