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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7 08:34:00

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并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6年8月1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835-2243344  传真号:0835-2229339

邮寄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2幢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121办公室(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625000

电子邮箱:594821486@qq.com

 

附件:1.《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

2.《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修正草案)

3.《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

 

 

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附件1

 

《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条例。”

 

附件2

 

《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修正草案)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和保障水环境保护工作在村(社区)有效开展,强化源头治理,促进综合治水,维护公众健康,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条例。”

 

附件3

 

《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修正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垃圾清运员应当收集由单位和个人投放的生活垃圾,对已经初步分类后的垃圾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对未初步分类的垃圾,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分类分装。”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