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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民宿促进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7 08:34:00
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民宿促进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雅安市民宿促进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为严格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6年8月1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835-2243344 传真号:0835-2229339
邮寄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2幢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121办公室(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625000
电子邮箱:594821486@qq.com
附件:雅安市民宿促进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附件
雅安市民宿促进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助力产业兴市和富民增收,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民宿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促进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民俗与生产生活方式,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小型住宿设施。
国家和四川省制定民宿标准的,依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民宿促进和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安全为基、文化为根和属地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宿促进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解决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综合管理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民宿促进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民宿提升服务质量,发布并动态调整民宿名录,组织开展民宿宣传推广、等级民宿评定推荐和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宿促进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引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衔接。
根据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区域特色,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七条【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民宿集聚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燃气、通信、消防和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支持民宿集聚区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智慧导览系统、特色产品展销区、民俗活动体验区、儿童游乐和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优化民宿经营环境。
支持在重点旅游景区、特色产业环线和特色文旅村镇(街区)等区域,打造特色民宿集聚区;多元化投入并逐步开通覆盖特色民宿集聚区的公交线路或者交通专线,优化景区与特色民宿集聚区的接驳线路,加强民宿交通配套保障。
第八条【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和扶持民宿产业发展。
鼓励制定民宿产业扶持奖补政策或者将民宿产业纳入相关奖补政策覆盖范围,发挥各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力量有序进入民宿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相关商业保险,防范民宿经营风险。
第九条【市场培育与品牌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民宿融入大熊猫文化、茶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三雅”文化、西康文化等雅安特色元素,体现“天府之肺·熊猫雅安”文旅品牌特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媒体、平台、网络红人等宣传推介民宿,支持民宿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参与等级评定,使用“熊猫雅宿”等品牌。
第十条【多元扶持】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旅游低谷期的民宿经营扶持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政府相关消费惠民、地方民俗活动内容,推动民宿淡旺季均衡发展。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政府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和公务接待等范围。
支持民宿开发具有文化辨识度的旅游商品,授权优质旅游商品使用“雅安有礼”品牌,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旅游商品评比赛事。
第十一条【文化支持】 支持民宿经营者和民宿管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开发非遗体验项目,丰富民宿消费业态。
鼓励依托民宿打造非遗工坊、非遗大师工作室,打造乡村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十二条【推动民宿多元转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宿+”发展模式,将非遗体验、研学培训、户外运动、农事活动和餐饮美食等业态融入民宿体验,推进民宿与周边农业、文旅、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民宿从单一住宿向多元化深度体验转型,延伸民宿产业发展链条。
第十三条【民宿开办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制作并公开民宿开办的必要条件清单,内容应当包括开办民宿所需证照、场地条件、办理流程、现场踏勘服务、所需费用和奖补政策等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文化旅游、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为民宿开办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优化办证流程】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优化证照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开办民宿一件事一个窗口一次办结。
纳入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的证照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确保文化旅游、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民宿信息的共享,及时开展服务指导、监督执法。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宿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民宿管家专业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民宿经营管理、服务礼仪、安全应急、新媒体营销、民俗文化传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等系统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养。
鼓励民宿经营者引进高层次民宿管理人才,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人员等群体,从事民宿行业。
第十七条【建立纠纷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民宿消费维权、咨询服务和调解等工作,及时化解民宿消费纠纷。
第十八条【行业服务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成立民宿行业协会,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协会。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行业协会以下事项的指导:
(一)制定行业服务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民宿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和消费者分流等经营活动;
(三)组织开展民宿的宣传推广、信息咨询等活动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民宿经营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民宿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遵守公序良俗】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乡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重要信息公示】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紧急避难逃生示意图等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同时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方式。
民宿经营者在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的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与其经营场所公示内容保持一致,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障义务】 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和设施,组织或者参加消防应急避险演练,接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火灾隐患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安装公安部门认证的治安管理软件或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落实关于未成年人入住的治安管理要求,配备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三)确保民宿的卫生条件、生活用水和公共用品用具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经营;
(四)承担民宿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受害人员的救助责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相关工作;
(五)确保民宿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利用违法建筑开办民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诚信经营义务】 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捆绑消费;
(二)对服务品质、用户评价和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消费者订房数量、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或者收费标准;
(四)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隐私保护义务】民宿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义务:
(一)不得在客房或者包间内部等私密空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住宿信息或者相关图像资料;
(二)定期检查客房或者包间内部等私密空间,发现该空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三)除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或者相关图像资料;
(四)不得实施其他损害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兜底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监管人员责任】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