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我市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将对《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中,创制性设置的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和设置行政处罚的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上午9:00。
地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三楼会议室(行政中心2幢2304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创制性设置的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和设置行政处罚的条款:
1.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救助义务】 收到人员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指令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人员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指令,立即组织人员转移避险。
未收到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指令,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立即组织责任区域内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同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急避险的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违反决定命令指令的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人员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指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执行或怠于执行人员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指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人员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指令,致使自然灾害发生后,人员没有撤离危险区域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单位违反责任区域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组织责任区域内人员转移避险,或者怠于组织责任区域内人员转移避险致使自然灾害发生后,人员没有撤离危险区域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2.第十二条【强行组织避险】对拒绝转移或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有权劝导和制止;情况紧急时,可以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强行带离危险区域。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名额确定为22人。分别为:自然灾害易发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村民各2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各1人;律师1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1人;市人大社会和建设委员会1人;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各1人;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1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二)旁听人
听证会的旁听人不超过4名。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
四、申请方式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0835—2229339 邮箱:374116205@qq.com
(二)申请截止时间:2022年9月16日,现场登记地点为市行政中心2幢2121室。
五、其他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听证陈述人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确定。
(二)旁听人员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三)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圣东 (0835)2243344(办) 19183530718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