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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6-29

2026年6月29日雨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镇人民政府制定的 (包括镇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日常工作。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提出下列议案,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镇人民政府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镇人民政府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镇人民政府进行清理;

(三)决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五、街道办事处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提出下列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区人民政府责令街道办事处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区人民政府责令街道办事处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进行清理;

(三)要求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六、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每年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