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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石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2-29 16:26:08

石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正《石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办法》的决定

(2025年12月23日石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第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原有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三)向人民群众宣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二、将第四条第四款“由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向原选区向选民述职,回答选民的询问,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听取选区群众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诉求,接受群众监督。”修改为:“代表向原选区向选民述职,回答选民的询问,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听取选区群众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三、将第五条“代表召开座谈会联系群众,可通过代表所在“代表之家”或“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召集,也可以通过原选区或者代表所在工作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召集。”

“代表联系群众时,涉及的单位和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并予以支持配合。”修改为:“代表召开座谈会联系群众,可通过代表所在“代表之家”或“代表联络站”召集,也可以通过原选区或者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召集。”

“代表联系群众时,涉及的单位和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

四、将第七条“代表在联系群众中了解到群众对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也可将群众意见和要求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修改成两款,分别为:“代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耐心解答,所形成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五、将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履职报告制度、履职情况公开制度、履职效果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修改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向选区选民公开履职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文字修改后,正式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