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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16】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2012年2月16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代表履职实效,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增强群众意识,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省、市委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面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群众的意愿、诉求,维护群众权益,尽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条 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了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因地制宜、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

(三)以“三个一”活动为载体,切实为群众反映一个问题,提出一条建议,办好一件实事。

(四)代表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

第四条 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方式

(一)通过组织座谈会、走访、接待群众来访、电话、书信、网络等方式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二)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三)通过建立《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表》,代表将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情况进行填报,年终交原选举单位汇总登记。

第五条 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

(一)代表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带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及时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处理;属于信访方面的问题,要帮助群众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反映;所提的建议要符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有关规定;属于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和司法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工作机构职责的,认真办理后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对群众反映强烈或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委汇报。

(二)代表调研中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交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由代表工作部门送交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作决策参考。

(三)代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依法做好相关引导、解释工作;不能当面回答的,可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转交有关部门予以解答。

第六条 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保障措施

(一)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保证经费。同时,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培训,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实效性。

(二)要畅通代表反映情况的渠道,开通专用电话,手机短信等平台。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注意了解办理情况,对代表连续提出而未得到解决的建议,要认真分析情况,开展重点督办。

(三)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增添措施、推进工作,并将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列入年度常委会工作报告。

(四)要大力宣传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本工作办法由雅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办法。

第九条 本工作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