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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日期:2012-12-03】 【字号: 】  【关闭此页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大投入防治固废

  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生产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场地检测评估及环境修复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近日,《四川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该条例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固废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我省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2011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1亿吨,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000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约200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约占全国的13.3%。因固体废物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逐渐增多。尽管我省在2003年出台了《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但因其仅是一部政府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其内容也只针对危险废物,对数量庞大的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水处理淤泥等未作出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我省固废污染防治需要。

  此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对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其他固废防治进行了规定。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体制上,条例规定,固废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的体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增加资金投入。

  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上,针对城乡餐厨垃圾乱扔、乱倒较为普遍的现象,条例作了详细规定。

  危险废物防治是固废防治的重中之重。条例设置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章,对危险废物的报备、日常管理,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经营许可、医疗废物处置等环节作出具体规范。条例还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实验室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作出明确规定。

  工业企业在生产期间因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当,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怎么办?条例规定,相关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在终止或搬迁后9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并将相关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将相关检测和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纳入评价内容,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