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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法”具有鲜明雅安特色 见证法治雅安前行步伐——《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出台系列报道(二)

 【发布日期:2017-04-11】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雅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同时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从立项到颁布历时1年,期间经历了市政府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等6个阶段,形成书面材料上百余份,严格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确保了《条例》“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依法开展立法活动

  “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其目的是解决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地方较为强烈的立法需求和国家、省级立法不能一步到位的矛盾问题。因此,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便是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全程参与了《条例》制定的雅安市法学会会长、原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雅明说。

  20162月,在确定我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立项之初,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针对新村聚居点管理立项是否属于立法法赋予的地方权限范围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听取意见,并最终得以确认。

  201653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条例(草案)》作为审议项目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

  20166月初,市政府作为草案起草人正式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也提前介入,组织立法调研组同步深入各县(区),就新村聚居点的现状、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制约管理的瓶颈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面对面听取群众对新村聚居点管理立法方面的意见。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法活动,是实施法治的重要要求,对于保障立法权的行使、规范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始终坚持程序不减,严格按照法规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公民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确保《条例》的制定做到法规案的准备、提出、审议、表决、公布一个不少。”吴雅明说,通过立法行为的规范,也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提供了广泛的途径,从而充分保障人民意志的体现。

  2016830日至31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1699日,市人大法制委举行专家论证会,组织法学教授、律师、行政机关法制工作者、立法专家库专家,对草案进行逐字逐句逐条的研究和探讨。

  2016913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一次审议修改稿初稿。

  2016919日,通过雅安人大网、北纬网、《雅安日报》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

  20161229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

  开创两个“第一次” 《条例》受专家关注

  《条例》作为我省为数不多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从立项之初就得到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密切关注,并根据立法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和帮助。

  “针对《条例(草案)》中有争议的难点部分,去年1115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史志伦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专程到我市进行立法调研。”吴雅明清楚地记得,针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专门组成调研组进行实地调研,这对于省人大常委会是第一次。而立法专家们更是给予了雅安这部地方性法规高度的评价。他们认为,该《条例(草案)》属于地方创制性立法,制度设计科学,可操作性强,具有鲜明的灾后重建雅安特色,《条例》的实施将会更好推动新村聚居点的管理和发展,对整个四川新农村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0161213日,史志伦又带领四川省和雅安市两级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专程到北京,就《条例(草案)》的存疑咨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了法规备案审查室、经济法室、国家法室、民法室等相关委室的领导和立法专家听取我市《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汇报。这也是全国人大在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第一次听取设区的市具体法规的立法情况,并指导帮助设区的市研究解决立法中的具体问题。

  两个“第一次”,雅安这部地方性法规为何会引起专家的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的评价可见端倪。

  “《条例(草案)》立足雅安灾后重建成果巩固和新村聚居点管理实际问题,选题新颖、针对性强,具有鲜明的雅安特色,作为设区的市,对新农村建设和管理进行地方立法具有探索和开创意义。”专家们还针对争议事项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如新村聚居点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自主管理委员会是基于雅安新村聚居点复杂的产权关系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物业管理模式,是雅安市的地方特色,无论从草案调整范围、设立目的,还是从与村级组织关系看,草案中设立的自主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专属权限范围……这些意见均体现在了《条例》中。

  “《条例》在各个阶段、各个程序共收集各方面建议意见数百余条,对草案进行了14次较大幅度的修改,仅一次审议修改稿就九易其稿。”吴雅明说,在一次次的征求意见和修改中,《条例(草案)》更加趋于完善和成熟,而这每一次的修改也都见证了雅安法治建设的前行步伐。

  存疑与分歧消除,立法进程也大为加快。今年18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3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雅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