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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规 破解重建新村管理难题——《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出台系列报道(一)

 【发布日期:2017-04-10】 【字号: 】  【关闭此页

3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不仅是我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也意味着雅安通过地方立法将实现新村聚居点的“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使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2015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依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和州地方立法权。同年12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雅安成为全省第一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雅安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作为雅安“首法”,为什么会选择新村聚居点管理这一课题?连日来,记者走进我市部分新村聚居点和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找到了答案。

坚持问题导向

让地方立法更“接地气”

316日,走进天全县始阳镇凤翔新民小区,一幢幢川西民居风格的小楼比邻而建,小区环境干净整洁,房前屋后一块块“微田园”里,各种时令蔬菜长势喜人,来往居民笑脸相迎、礼貌问好,邻里和睦相处,幸福感油然而生。

凤翔新民小区“自管委”主任胡德斌表示,小区能够有今天这番欣欣向荣的景象,除了各级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外,村民自治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

小区建成后,来自6个村的235户居民陆续搬入新家。刚开始,邻里之间也常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口角或矛盾。后来,小区成立“自管委”,下设环境整治、治安巡逻、矛盾调解、产业发展、文化建设、资金管理6个工作小组。

“我们在开展工作中,一些群众不理解,总认为我们处理问题不公平,或者向着谁,又或者没资格管。但是大家都耐着性子,反复给群众解释、做思想工作。”回忆起“自管委”刚成立时的情景,胡德斌直言不容易。

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适应,居民们逐渐认可并支持“自管委”的工作。但面对新村管理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胡德斌说:“通过法律来理顺新村聚居点管理相关主体关系,十分必要,这样才能彻底解决我们在服务管理中的尴尬境地。”

在芦山县芦阳镇黎明新村,这个在灾后农房重建中首创“自建委”模式的新村,如今却面临“自管委”运行举步维艰的境地。

“目前,‘自管委’成员没有任何补贴,全靠大家的热情在服务,加之一些居民不理解我们的工作,没有稳定的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来源……这些都是导致‘自管委’无法正常运转的原因。”黎明新村“自管委”成员蒋良清说,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实现新村聚居点的“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等,才能确保“自管委”职能作用发挥的可持续性,让新村居民真正实现“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经过三年不懈努力,灾区重建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尤其是雅安新农村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快速推进的新村聚居点建设步伐大大超越了当前雅安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还不适应新的聚居生活方式。

“如何巩固好利用好灾后重建成果,实现对新村聚居点的有效管理,使农民尽快融入新村生活,真正实现‘四好’目标,是雅安在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志君说,要实现对新村聚居点有效管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通过走访调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基本摸清了我市新村聚居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传统的生产生活习惯不适应聚居新要求、聚居点管理相关主体关系尚未理顺、聚居点公共运行管理经费缺乏制度保障、“自管委”职能作用发挥参差不齐等。加之,当前新村聚居点管理可供适用或参照的条文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有的还存在法律空白,缺乏系统的专门立法。

这些都给雅安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

坚持立法有据

实现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有需要,那么针对新村聚居点制定管理条例是否又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呢?

《条例》是对我市“4·20”灾后重建的新村聚居点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等物业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范围。

“《条例》中作为聚居点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式的自主管理委员会制度设置,虽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但根据立法法规定,属于‘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设区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形。”吴志君说。

为此,2016年,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果断将制定《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草案)》列入了当年的立法计划。很快,《条例(草案)》的制定便有了实质性进展。

在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中,为了让立法有据,起草小组翻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和借鉴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

“除了参照和借鉴一些既有的法律法规,我们还十分注意把握和体现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吴志君说,比如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在保持现有村委会设置格局基本稳定前提下,主动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对接,紧紧围绕实现新村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在新村聚居点设立户主会议、自主管理委员会等农村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方式,同时理顺新村聚居点与乡镇、村委会的关系,防止以自主管理委员会取代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地位等。

“立好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是全市上下的共同期待!”吴志君说,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把“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作为地方立法的根本追求,坚持问题导向,精细化、动真格,确保雅安“首法”成为一部“接地气”的可用之法、管用之法。(雅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