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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2-05-23】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1年1月16日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18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以组织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会议,参加审议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专题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和专题联组会议由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雅中央、省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列席有关的会议。

市政协副主席和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列席全体会议,驻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邀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和日程安排,列席人员、邀请列席人员、旁听方案及有关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将召开日期、议程草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应当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必要的会议讨论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高审议质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安排出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书面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情况定期通报。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议案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提案人到会作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废止、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对调整关系比较复杂的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事宜,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任免议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议召开前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在会议举行时进行任职承诺、在获得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审议任免议案的具体事宜,按照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被提出撤职人员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需要进一步审议的,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被提出罢免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请许可的申请,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的负责人报告。规划纲要调整和计划预算执行、审计等报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和拟参加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专项工作涉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会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机关综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修改完善的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等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对有关专项工作作主题发言。

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一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要重点审议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责任、法律执行效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对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在会后十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随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法律法规实施主要机关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期限等内容。

报告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满意度测评,满意率(满意和基本满意之和)未过半的,报告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重新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未获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重新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就决议规定的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就决议、决定规定的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负责对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向报告机关提出询问,由参加会议的报告机关负责人回答和说明。

对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询问,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主任会议决定组织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内容,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相关会议上提出,参加会议的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现场回答和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机关回答专题询问事项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涉及专题询问的具体事宜,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或书面情况报告。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两次不满意的,可以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的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定事项的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每个议题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全体会议上的主题发言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审议的议题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事项,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电子表决器表决、鼓掌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结果在电子屏即时显示;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议案和罢免案、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职事项应当逐人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市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免职事项视情况可以分别合并表决,其他免职事项应当逐人表决。

同一人员或者同一职位人选的职务任免,应当先表决免职事项,再表决任职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决定的有关事项,通过《雅安日报》、雅安电视台和雅安人大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载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向提请机关发布任免通知。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予以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的决议和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和公告。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请许可的申请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回复提请机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或在任期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由常务委员会通知代表本人和该代表原选举单位。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批准规划纲要和计划预算的调整,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等事项,按照监督法和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